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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签了激励协议,挂牌后股权转让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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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6: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一家挂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现在想转让其所持股份(已满足解限售条件)。挂牌之前、为了确定股权结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与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股权给甲,约定:如果甲工作不满一定年限就辞职,必须把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元/股。请问,现在转让的话,价格应该是1元/股还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来算?分别对纳税有何影响?
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6-8-3 10: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根据《业务规则》2.8规定,限售股只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股票分两年三批可解除限售。但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被转让股份也属于限售股;其次,股东之间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属于股东真实意思表达,并未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如果甲转让股权时未符合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应按照约定的1元/股将股票转让给乙;最后,平价转让股权不产生纳税问题。以上属于本人意见,望审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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