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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61|回复: 9

着急,新三板并购中收购人资格有瑕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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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6: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有一个诉讼作为被告执行中,法院已经查封另一个被告的房产,问题这不能说明这个案子已经结束,而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有逾期大额债务的人作为收购人,翻了很多公告,没有相关案例。这个问题如果不披露...
发表于 2016-8-5 15: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这个意思是负债,不是或有负债,且负债到期未清场且处于持续状态。
你说的这种情况,金额大到收购人会影响收购人的资金清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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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5 21: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良辉 发表于 2016-8-5 15:12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这个意思是负债,不是或有负债,且负债到 ...

对,也看到这一条。收购人是可以提供清偿能力证明的,问题是我找了半天没有找到收购人涉诉的案例,披露出来的都是没有大额债务到期未还,没有涉诉,还是见的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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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21: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nossy 发表于 2016-8-5 21:31
对,也看到这一条。收购人是可以提供清偿能力证明的,问题是我找了半天没有找到收购人涉诉的案例,披露出 ...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九)收购人最近二年内所受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收购人最近二年内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收购人诉讼情况如下: 2015年6月25日,因公司增资、股权转让等纠纷,深圳市三六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深圳农鲜颂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将收购人(原名广东中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中盟产联控股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认缴出资款104万元;基于前述诉讼,2016年1月18日,收购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虚构有机蔬菜项目欺诈收购人,且未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故请求解除与深圳农鲜颂连锁配送有限公司、何剑军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赔偿收购人违约金100万元、赔偿金123万元并返还100万元的投资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经营正常,不会因上述诉讼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对收购人本次收购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经核查,收购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注册资本为10,526.316万元人民币,收购人的注册资本符合《投资者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具备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定向发行的资格。 根据收购人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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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9 08: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良辉 发表于 2016-8-5 21:55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九)收购人最近二年 ...

谢谢,这个案例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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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2: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良辉 发表于 2016-8-5 21:55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九)收购人最近二年 ...

还是不太对,尚洋文化这个案子属于诉讼披露,案子没有结束,胜负未分,而且尚洋文化还进行了反诉,所以对收购人来说可以认为这既不是债务也不是法律责任,仅仅是一个风险可控的诉讼,不违反收购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而在我的CASE里,诉讼已经结束,不再是债务了而是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更严重,大额债务都不能收购,更不要说大额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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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2: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nossy 发表于 2016-8-17 12:02
还是不太对,尚洋文化这个案子属于诉讼披露,案子没有结束,胜负未分,而且尚洋文化还进行了反诉,所以对 ...

案例是然你参考的,不是让你照葫芦画瓢的,你论证诉讼对公司没有重大影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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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2: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良辉 发表于 2016-8-17 12:08
案例是然你参考的,不是让你照葫芦画瓢的,你论证诉讼对公司没有重大影响就行了。

法条原文是: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并未提对公司的影响,当然股转系统实际审核起来可能没有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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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21: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nossy 发表于 2016-8-17 12:32
法条原文是:

企业要论证的是:诉讼涉及金额相对于公司规模小,就算诉讼失败,其对公司的现金流等影响较小,对公司收购影响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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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8-18 2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里面还有一个收购人诚信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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