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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保荐总结报告书报送时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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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5: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好,小弟在备考中有关于保荐工作结束后,保荐报告总结书的报送时间有点疑问想咨询一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3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请教大神,到底是以哪个时间为准,还是我的理解出现偏差,请明示,谢谢各位大神~
发表于 2016-8-15 16: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三十条   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
(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
(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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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5 16: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anbiao 发表于 2016-8-15 16: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三十条   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基 ...

根据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请问现在是更新了么?暂时没有在上交所找到更新的文件,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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