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A设立香港B公司,为其大股东, 并用香港B公司与国内其他企业设立一家港台外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C,B公司为C公司的控股股东。
即自然人A为拟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A控股的香港B公司为拟挂牌企业的控股法人股东。
现在核查发现,自然人A同时具有外籍护照,中国身份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经查阅《国籍法》,我倾向于该自然人A仍为中国国籍,因为他本人并未在外国定居,也没在国内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如果认定A仍为中国国籍,那么问题来了。
1、该企业设立时候,A使用自己外籍护照作为个人信息文件,是否违反外资企业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倾向于不,因为外资企业的认定是因为控股法人股东为香港B公司。
2、还有A在出入境时候如果都使用外籍护照,是否公司实际控制人A在出入境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从而对企业挂牌造成障碍呢?
谢谢各位解答, 不知道我表述清楚没。
1、要进一步核查A出入境时候,使用的护照或者香港身份证的情形;2、进一步核实B公司设立时,A登记的是中国国籍还是香港户籍;3、若认定A为中国国籍,则需要论证设立B公司时候,是否违反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这个比较常见了,可以找找案例;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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