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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购后业务资质的有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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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7: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类同仁,遇到麻烦,请各位赐教!!具体情况如下:为解决同业竞争,拟上市公司拟收购一同一控制下兄弟企业的经营资产,然后该兄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请问,作为收购主体的拟上市公司,或该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能够收购后就经营该块资产吗?需不需要办理业务资质?属于化工行业
发表于 2016-8-27 22: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的,理论上是很难扯清的,法理上的公司法人主体权利继承问题本身就可以有很多争议,又涉及到行政许可法的问题。
说实务的,也是有争议的。工程业的资质以住建部监管为主,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讲的很清楚;但制造业就痛苦了,制造业的资质很多都是由安监局监管,安监局就没发过这种文。
不妨讨论下,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吸收合并下,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但许可证上的名字要变,这样看来资质是可以继承的,只是要申请而已。另一实务中常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倒是没说的更细。但我觉得应该一脉相承。
真遇到这种吸收合并的资质继承问题,我觉得也不要分析了,问当地安监局最靠谱,结论很可能是要研究后告诉你或者否决,因为太麻烦了,吸收合并涉及到资产完整性、人员安置与稳定性、生产环境变化等问题,很可能影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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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22: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分享一个有趣的“资质继承“的案例,一企业就资质继承问题问政府主管部门的。或能供你管窥见豹:
    天津市交通港口局:
    我公司是贵局管辖的一家运输公司,注册地为塘沽,现拥有大型物件运输(四类)、危险品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资质。根据上级单位要求,我公司将被同级的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与我公司相同)吸收合并,我想请教下:我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物流有限公司是否能继承变更原有的运输资质吗?
    前期我公司与贵局塘沽分局沟通,该局提出公司需要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合并协议等资料,开展变更工作。但我公司近期与贵局沟通,贵局提出前期处理过公司分立的案例,没有继承资质,而要求重新办理;但我公司是被吸收合并,我公司的人员、资产设备、债权债务等都划入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完全符合上述资质申请条件,与分立情况不同,分立可能会造成分立后公司不符合要求。
    经查询相关法律文件,都未对该事宜进行明确说法,经咨询国家交通部货运司,该司要求我们将问题反馈至贵局,由贵局分析后给予答复,或向货运司反映。

        回复部门:交通港口局   回复时间:2013-08-28 15:3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无论公司的合并还是分立,原公司法人资格已消亡。新设立的公司可以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基于原公司身份的相关资质不能被继承。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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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0: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重新办理,需要变更相关业务资质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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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遇到过具体案例吗?是什么类型,经营范围的企业?求进一步沟通  发表于 2016-8-2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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