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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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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6: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协议收购一定是全面要约吗?
谢谢。
发表于 2008-10-27 16: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取得批准的,或者不是第62条规定的情形的,一定要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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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6: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jingfei116 的帖子

也就说如果发要约一定发的是全面要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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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7: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可以全面也可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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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20: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要么按要求协议部分超过30%部分主动采用部分要约;否则就要申请豁免,不申请或未批准就要接受处罚-----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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