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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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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2: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有关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想,这一立法是不是针对股东自己投入的溢价出资今后转增股本的情况。而如果是老股东未溢价出资,即未形成资本公积。到引进风投等新股东后才有溢价出资形成资本公积,而这些新股东投入的资本公积,最终转化成了全体新老股东的股本,则老股东这是明显有一个“所得”,那么,此时是否依然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发[2010]54号文件来执行呢?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法规或案例呢?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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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4: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本和资本公积都是股东出资,对于股东出资这一“蛋糕”这么切,即多少是股本、多少是资本公积,完全取决于各个股东之间基于公司注册发展等一系列条件的协商结果。

因此,我个人理解:对于都是股东出资而言,不存在“得”或“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只不过是“蛋糕”切分调整,蛋糕本身没有变大,因此不应该缴纳所得税。

点评

不能这么理解,原股东的持股成本发生了变化,会影响所得税的。但在新规出台前,应不征税的。  发表于 2011-10-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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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5: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是否是整体改制而造成转增还是就是资本公积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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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0: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是一个类似“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类似的漏洞,在补丁出台前,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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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1: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文件办。
是否有漏洞,或者文件是否公平,不是我等屁民考虑的问题。
这也是一种法制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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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8: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大不可质疑,前面的股东尽管溢价很少,后者溢价很多,为什么后者会出那么多溢价入股,说明公司的价值不一样了,而这些价值是前者股东给予的贡献,应该有所得,从价值角度来说就是同一股份价值不一样了!再者虽然前者股东资本公积转资本时候没有缴税,但是严格意义上如果公司清算,分配到个人时候还是要缴税,只是时间而已!最后,即使不交税,个人理解就是等于其他股东替其出资了,获得相应股份!呵呵,个人理解,表述可能不清,仅供参考!就是感觉这个法律规定没有问题,无需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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