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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体改制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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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0: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公司整体改制根据资产评估增值调整了相应的资产,请问应交什么税呢,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其计税依据是按资产增值额交还是按净资产增加额交?
发表于 2011-10-7 21: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1,假设原投资500万设立企业。
2,现在整体改制,评估净资产为1000万,并按1000万作价。
3,相对于当时500万的资产来说,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不是多出了500万?(不考虑时间性影响)。那么,这500万属于未税资产,当然需要先补税后抵扣。
4,相对于股东来税,他投入500万,现在有净资产875万,其中375万是是投资所得。如果按875万转增股本,375万自然相当于分红,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5,只是按文件理解,以案例说明。金额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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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1: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都需要缴过税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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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8: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自然人股东,对于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该文件中规定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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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企业本身: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财税字[199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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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12: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字[1998]50号好象并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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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12: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错了,应为国税发[2008]115号并没有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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