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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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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2: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上市公司拟购买其控股股东B所持有的煤矿,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如果采用现金交易,B肯定要缴纳评估增值所对应的所得税;如果A发行股份购买煤矿,此时如果根据59号文,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话,需要计算A将要购买的煤矿资产占B公司总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75%。

1、请问计算比例时,分子煤矿资产,是采用评估值还是账面值?
2、因为A公司的股权也是B公司资产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煤矿资产占B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很难达到75%,请问此时有什么办法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者减少B公司因出售煤矿资产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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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2: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讲煤矿对外出资成立公司,然后收购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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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3: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ytruth 的帖子

1、按照上市规则对交易披露的计算要求,收购资产的价格按照账面值和评估值孰高原则;2、2楼所说的以煤矿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再收购方式并不能免税,只不过是将无形资产变为了长期股权投资,一样达不到75%的比例。
3、可以考虑的一个操作思路:如果控股股东是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可以将煤矿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下属的资产规模较小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可以不需要评估),实现煤矿资产账面价值占到75%以上,再由该全资子公司以该煤矿资产认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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