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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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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2: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的---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已经将原来的强制全面要约收购改为可以选择全面或者部分要约。但是有关第五十六条,本人感觉有些困惑:

      “间接收购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以上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间接收购超过30%,则一定要全面要约;但是如果减至30%或以下,之后再增持,才有用部分要约收购的权利?
发表于 2008-10-30 22: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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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2: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的《解读》,可以这样理解:
间接收购超过30%的,先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同意了就安协议收购;若未同意就必须在30日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如果不想全面收购。必须先减持到30%或30%以下,再发出部分收购要约,收购你想收购的比例。或者减持到30%,停止收购。
这么规定是保证30%以后的部分,其他股东也享有预受权,不能被剥夺。
但直接收购在强制性要约收购方面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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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09: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更为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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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09: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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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09: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

部分要约是对部分特定股东(对象)进行要约,不能理解为只对部分股份(数量)进行收购的要约。全面要约则是对其他所有股东进行要约,但仍可以预订收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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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4: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要约,是指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行为。
部分要约,是指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行为。

只是在寻求豁免时,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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