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14 点击次数:1769
股转系统公告〔2016〕59号 为做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的遴选工作,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118号)、《关于做好私募机构新三板做市业务试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40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以下简称《评审方案》),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并拟申请专业评审的私募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按照本方案附件《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机构应自《评审方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专业评审申请材料,逾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接收评审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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