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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首发办法》有个地方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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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0: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个地方矛盾。
《首发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这两个地方好像矛盾了,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监事。但按这样做了就违反了《公司章程指引》。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呢,谢谢
发表于 2008-10-31 10: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没上市前以首发管理办法为准,可以兼任董事、监事,上市后对上市公司监管更严了,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准,只能兼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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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10: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如果这样的话证监会没必要两者标准定的不同,难道发行前母公司监事任高管,发行后就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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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1: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承销教材中说公司高管不能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担任除董、监、高以外的职务,是否证券,法律依据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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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1: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误。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承销教材中说公司高管不能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担任除董、监、高以外的职务,是否正确,法律依据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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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发现了,当时是这样理解的:2个办法都属于证监会颁发的部门规章,层级一样,法律效力相同。按照新法由于旧法的原则,还是按照《首发办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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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8: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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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8: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sl1112 于 2008-10-31 11:31 发表
笔误。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承销教材中说公司高管不能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担任除董、监、高以外的职务,是否正确,法律依据在哪呢?

同问,这样的话,就和《首发办法》相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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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0: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首发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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