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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办法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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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0: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要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说的是超过20%不到30%,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明确要求“(六)不存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而第十六条低于20%编简式则没有明确要求。

所以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不超过20%,不界定为收购,因此无需满足第六条的规定
发表于 2008-10-31 10: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的,不是这么理解的,建议楼上仔细看看,逐字逐句的看,如果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再继续发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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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11: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楼,俺就是仔细看的,收购办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所以还是需要大家讨论的

因为我觉得如果我只在二级市场购买5%股份,不能算是收购,我也不是收购人,也无需满足第六条关于禁止收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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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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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4: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5%是一道槛

综合IPO、再融资所有的文件,5%以上的股东均属于主要股东,哪怕在上市辅导中也被列为辅导对象,在高管任职方面、关联交易方面也都被列为考察对象。所有,只要你拥有5%的股权,就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哪怕你不是为了控制权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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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15: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为何在16条里没说,而在17条里说?

重点监管是肯定的,但是收购办法整体就有个重要性的概念,对不同比例实施不同规定

第六条规定的是“不得收购”,只买5%的股份能算收购么?收购办法还说收购上市公司还要聘请财务顾问,不聘请不得收购。但是只收购5%股份只需报告、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不用请财务顾问,因此这样情况应不界定为收购,否则就与不请财务顾问不得收购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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