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920|回复: 0

涉及“特殊目的公司”及“假外资”的事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9-19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挂牌外资合资企业A于2002年10月设立,其控股股东为一家港资企业B,B企业设立稍早于A,假设为2002年8月,并于2002年10月出资,同境内其他法人股东一起设立了拟挂牌外资合资企业A。

港资企业B为境内自然人李某所控股,同时境内自然人李某还拥有香港居留权。因此,境内自然人李某实际控制港资企业B,从而间接成为拟挂牌外资合资企业A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这个案例涉及到是否为“假外资”的事宜。其中认定是否为“假外资”,最主要的一个情形就是,港资企业B出资共同设立拟挂牌企业A的钱,是否为境内资金流出后,再次流入而成。如果是境内资金出境,再入境,则应该认定为“假外资”,涉及到补税等问题。


经过访谈,自然人李某认定拟挂牌企业A的出资额均为境外港币资金,不存在境内汇出后,再次投资国内的情形。

但是除了这一访谈之外,请问还有何手段可以对出资额为境外资金一事进行核查?  

我查询了相关案例,有个案例是披露了境内自然人在境外向别人借款对境内企业进行出资,并在后期对借款进行归还,以此证明所用资金为境外资金。

各位大牛清提供一些思路,谢谢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02:58 , Processed in 1.218753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