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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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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3: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分税制
1、有关规定: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后改为部分归中央,部分分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后分享),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后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 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

2、从征收角度划分主要税种
        国税        地税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关税        ●       
企业所得税        1、        中央企业
2、        外资企业
3、        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        2002年1月1日前注册的地方企业
个人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契税                ●
资源税        海洋石油资源税        ●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        ●


二、税收登记和征管
1、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2001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年4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4年2月
   
2、税务登记
(1)登记主管
-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2)设立登记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变更登记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停、复业登记
(5)注销登记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税务登记年检(各地)
* 与业务相关:尽职调查时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进行收集和检查

3、账簿、凭证管理
-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申报
-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 与业务相关:
(1)IPO申报材料:发行人三年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IPO申报材料中要求申报的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 原始财务报表的重整
(3)尽职调查抽取纳税申报表、税票
- 原始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照
- 纳税申报表与税收缴款书对照
- 与经申报报表对照

5、税款征收
(1)关于优先受偿
-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
-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减免税
-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与业务相关
(1)IPO时欠税的处理
(2)越级减免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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