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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珠宝行业消费税税收筹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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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6: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在珠宝首饰行业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按照目前的消费税法,金银以及金基银基饰品、铂金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钯金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那么是否可以设立销售公司(专门负责零售金银饰品),将公司生产的金银首饰、钻石饰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这样在这个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基较低,缴纳的消费税较少,之后再卖给消费者,不用在缴纳消费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钯金销售,由于在生产环节征收,定价也低一些卖给销售公司,也同样类似于白酒销售的企业模式那样,合理避税,少征收消费税?请问实际中是怎样操作的?请教大家了?多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20 13: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这么考虑,但建议你满足下列条件:(1)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公司;(2)非外资;(3)经营核算独立。
最重要一点:别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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