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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33|回复: 3

一道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申请豁免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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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9: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股东已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5%的股份,上市公司拟向其定向增发8%,假设其申请豁免未获通过,那么该股东是否需要将股份减持至30%呢??(收购管理办法第61条: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发表于 2008-11-5 09: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需要,法规规定的是本来在30%以下,现在要增持到30%以上结果未获得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需要减持到30%以下。
对于题干情形,个人认为定向增发8%不能做了,35%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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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0: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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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0: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但是还有个疑问,收购方要想从30%以下增持到超过30%就需要证监会的核准才可以,也就是说收购方达到30%以上时应该是合规的才对,那么为何还要在未取得豁免的情形下减持至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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