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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时任职于两个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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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7: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这里说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果是无关联关系的企业行不行?
    目前有个项目,拟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另一个公司(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总经理,这样符合上市要求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1-10-24 17: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而言,由于时间精力问题,一个人兼任两个公司的总经理往往不现实,但如果公司劳动合同没限制,对于该方面并无法律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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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7: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没有违反法规,但觉得最好不要存在这种情况,过会的时候可能会质疑是否能够勤勉尽责、有精力去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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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9: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瑕疵解决掉再去上会好了。
任总经理的话明显会问道精力、同业竞争等问题。
不是给自己设置障碍吗?
如果实在要兼职就兼个董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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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0: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
具体情况是,拟上市公司总经理自己原来有个公司A(该总经理在拟上市公司中也有部分股权),与拟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为了上市,总经理把A公司的股份给卖了,但还担任A公司的总经理。
那么现在的情况是,拟上市公司总经理没有A公司股权,但兼任A公司总经理,A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又属于同行业。虽然无明文规定禁止兼职,但就该案例情况,除了上述各位说的勤勉尽责的问题外,应该还存在同业竞争吧。

点评

很有可能会被怀疑为假转让,感觉比较悬  发表于 2011-10-2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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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任下属子公司的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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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禁止,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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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1: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文禁止,但是不排除违反fiduciary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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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25 13: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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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3: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一地鸡毛 的帖子

这个问题要有个前提,总经理在另外企业任职,两个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则肯定不行。如果不存在同业竞争,但没有实质影响,但不主张也建议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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