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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条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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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6: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发
可转债
配股
非公开
一般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3会和独董制度健全,有效履行;
(二)公司内控制健全,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三)现任董、监和高具备任职资格,能忠实和勤勉履行职务,不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谴责处罚力度低?12月没有即可,公司及高管人员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5独立,自主经管;
(五)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环境和市场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管和核心技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
(七)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3年及1期财报未被CPA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被CPA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所涉事项对发行人无重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财务状况造成重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10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专项存储制度,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同左三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最近一年及一期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增发、可转债、配股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同左一;非公开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独立最低要求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同左五;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同左六。

增发
可转债
配股
非公开
特别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EPS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
(二)除金融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1同左一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承诺,或者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实控人、取得控股权的、战略投资者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的其他规定。
发行价格
(三)增发:
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期限为1-6年、担保、赎回、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股--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和前1均价。
债券持有人会议-两者:(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期限最短为1年,认股价格同左转股价格
+条件:
1、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EPS平均不低于6%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公司债金额。
非公开: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配股无价格要求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一次回售权-同转债
建议大家多动手,多总结!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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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2: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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