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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雪人股份招股书中所限制的股份身份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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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6: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雪人股份在其招股书中披露了相关股权代持行为,并解释在代持时期隐名股东不存在以下六类情形:“
A、国家公职人员或参照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军职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人员;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F、因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请问,此说法是依据何规定呢?望各位指教!
发表于 2011-10-26 17: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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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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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身份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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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9: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 业单位兼任职务”。
这些被代持的股东都是公司员工,应该是参考了公司法和首发管理法里对董监高要求的条款进行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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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21: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swindow 发表于 2011-10-26 18:05
回复 stonepeng 的帖子

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身份的规定啊

公司法限制的是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而非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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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0: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保代培训第4期里面有提到实际控制人和股东诚信的问题,说到了董监高的条件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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