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563|回复: 1

重组办法12条关于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和业绩连续计算的理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9 09: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营实体如何理解?事业单位可以算吗?

    案例:A为一事业单位,A持有B公司100%股权,B目前基本为一壳公司,自身资产、业务极少。A拟借壳上市,A将其经营性资产、业务和人员都注入B公司,然后A将其持有B公司100%股权(内部整合后)作为对价对C上市公司增发,构成借壳上市。此案例有时间间隔要求吗?是B需要重新运行1年(比照IPO前重大重组标准)?3年(重组办法12条)?还是可以立刻申报(视同原有资产业务都在事业单位A运行3年)。

发表于 2011-11-21 23: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立即申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3 19:44 , Processed in 0.217510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