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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63|回复: 6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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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1: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这一条: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如何理解,请教各位坛友:

比如,某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增发新股,证监会不予核准,则从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证监会不会受理该公司的任何发行证券申请了么?
发表于 2008-11-10 11: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草木灰 的帖子

是这个样子的。
原则上包括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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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3: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譬如今年某IPO没过,后发行公司债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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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4: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说的是哪家公司,应该是忽悠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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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3: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的问题〉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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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2 11: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fanjin 的帖子

请问有这个文件么?没找到啊,方便的话给贴一个呗,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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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3: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说的是ipo没过,既然没过,就不是上市公司,当然不适用第50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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