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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出资未缴足之前股份是否可以溢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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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22: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拟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大股东首期出资30%,现在资金不足以缴纳后续的资金,决定将本次增资认购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另一投资者,且转让价格比其认购时的价格溢价80%,双方已谈妥。
问题一:出资未缴足之前,该股份是否可以转让?
问题二:如果可以转让,溢价转让是否有问题?
请教大家,先谢谢了。
发表于 2011-10-30 12: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1. 可以转让;但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并在转让后继续履行完增资义务。时间要符合公司法要求。
2. 只要符合同次同价的原则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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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9: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如果二次增资时间间断较短,溢价80%合理性不好解释吧。为什么大股东能以很低的价格增资,而其他投资者就要1.8倍呢,是不是大股东有侵占其他股东权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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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22: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作为股东,出资责任是不能逃避的。股权的受让方会不会这么傻,在转让方未缴清出资之前就支付股权转让款了呢?除非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必须用于补缴出资,由股权转让方按公司章程有关出资的规定进行补缴。
问题2:转让价格与发行价格不同,有失公允,本质上有同次不同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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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08: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资未缴足之前,股权应该不能转让。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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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09: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转让,但原股东将其尚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要以“出资权益”的名义,可参见格林美的例子
2、溢价80%,要有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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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0: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1、出资未缴足可以转让股份,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9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股份制公司未见禁止性规定;
2、拟上市公司—A/不知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还是B/有限公司,还是C/有限公司已改制股份公司?若已是股份公司,增资(价格等条件)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可;
3、大股东再溢价转让拟上市公司股权无法律障碍。若拟上市公司特别决议是大股东认购,完成认购后大股东再溢价转让,A/大股东是公司,则只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B/大股东是个人,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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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3: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kthy 的帖子

想请教一下法释的法律效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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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转让。我们在南京工商局办理过。协议须明确约定出资义务是由转让人还是被转让人承担。
(2)如果符合市场价值,溢价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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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0: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nigma79 的帖子

1、1981年6月10日五届人大第19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前三条中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立法解释)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性分歧,则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司法解释)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行政解释)。
2、学理上对司法解释是否有普适性有分歧,但实践中,作为终极裁判权,法官是直接把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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