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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53|回复: 2

证券法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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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00: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两个情况不一样?前款少了公告后二日内。
发表于 2008-11-11 07: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kyfish 的帖子

是的。
第一次5%,举牌t+3,协议公告日内不能买卖
以后5%,举牌t+5,协议公告日及以后2日内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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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paipaipai 的帖子

以后5%,举牌t+5,协议公告日及以后2日内不能买卖

假设,10月1日百分之五,10月2日举牌公告、报告,根据“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10月3日、4日不准买卖,10月5日,不就可以了买卖了?用不着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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