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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立大会有关规定的疑惑,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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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2: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疑惑是:最后一款的认股人是否包括发起人在内?如果包括,则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岂不是流于形式,特别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半数以上时。如果不包括,那么发起人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没有表决权似乎说不通。
发表于 2008-11-11 13: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这里的规定就像审议重大资产购买评估值与账面值溢价超过20%时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1/2以上表决通过一样,认股人不包括发起人,这些事项必须经认股人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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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7: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这里发起人和认股人区分开来了,这是字面上理解

LZ所说的“发起人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没有表决权似乎说不通”,我个人理解发起人应该是提名董事,监事的,然后选举由认股人来了

“股份公司的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发起人提名,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摘自“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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