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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609|回复: 4

发行人向个人高利息举债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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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22: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小弟有个项目涉及到向个人高利息举债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前期时,公司为董事长的独资有限公司,在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购建资产,董事长以个人名义向个人高利息举债,借款金额高达6000万,年利率为12%-48%(不同的债权人利率不同),虽然这些借款是以董事长名义借的,但所借资金是由公司使用,利息由公司承担。(2011年1-9月公司支付利息就达600多万)

我个人的问题如下:
1、从法律角度来说,发行人向个人高利息举债是否对上市构成障碍?如构成,要如何清理这个问题?
2、从财务角度来说,600万的利息非常刺眼,公司从财务规范方面应该如何规范这个问题?
3、目前上市公司是否成功解决这个问题的案例?
4、未过会的案例中是否存在因这个问题而被否的案例?
诚心请教,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0-31 10: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这个是构成上市的障碍的。实际上这个是发行人占用他人资金,拥有大量债务的人出任公司高管也是不合适的;再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你提供的利率,很可能涉及违法。处理的方式就是把借款还清,至于是自有资金还借款,股东增资还债还是引进战略投资还债就看公司的情况了。
第二个问题,财务上没有办法改的。是什么样就什么样。
至于案例的话,看看有没有高手知道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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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qingwa2005 的帖子

谢谢您的回复,很受启发!
如果发行人在申报前将借款还清,但是申报期内的财务数据中存在大额的利息费用,这样会不会影响到发行人的过会?
或者在申报期之前发行人将那些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还清(违法借款的部分还清),申报期内将剩余的借款还清,这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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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4: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认真研读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妥善处置,这种公司上市是踩着地雷去的,随时会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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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4: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存侥幸心理,早清理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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