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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人高管人员兼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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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8: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按照上述两个法规的理解,发行人的高管只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董事,不能担任监事。
大家说说看,我这样理解对吗?

发表于 2011-11-3 00: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对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比较旧了,好多内容与现行法规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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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对董监高兼职方面的要求还是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持一致,深交所主板、中小板、上交所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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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2: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没被废止呀,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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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效力上讲,治理准则比首发管理办法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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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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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shi2003 的帖子

请教一下,此话怎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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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6: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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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6: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按上市公司的要求来把握,不可以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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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5: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删除了啊  不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最新一版还在修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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