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603|回复: 6

紧急求助律师:先后取得二块住宅建设用地的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4 15: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igestfox 于 2011-11-4 16:46 编辑

    有一住宅项目,取得用地使用权后进行了规划和设计。在已建住宅基本售完的时候,国土局对用地进行了重新测量,发现多占了土地。
    此时,由于建设填方,在原开发地块紧邻的低洼地,被填成了平地,此位置在原规划红线图外。该开发商想一并收归馕中,就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超用土地和此地块一并协议出让,与国土局签订有补充协议。于是该地块被划进了验收红线内。
    但问题是:
    1,协议出让的时候,开发商脑子进水了,竟然把此地块写成“停车场用地”。
    2,现在开发商想开发此地块,但在报告中把此地块表述成了“二期项目”,于是政府要求征求原业主的意见,必须经2/3以上业主同意才可以进行收储。
    3,好不容易取得2/3以上业主的同意,结果政府发现,如果是原配套用地,那此地块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即使收储,与开发商有毛的关系?开发商晕了,5年前花了几百万成本呢。
    4,原小区所有报备资料,包括楼书,都未提到该地块,也没有设计和承诺建设大型专用停车场。小区内配有足额的停车位和停车库。
    求助问题:如何证明此地块与原地块没有关系?有何法律依据?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由于此问题涉及到特别专业性的问题,非熟悉房地产建设方面的同志,特别是非律师同志,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请不要添乱,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5: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也有些问题。
我写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可私信交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2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天理啊,律师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14: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估计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搞定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7 15: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太专业,没有实践过房地产法律事务,不敢回答,怕误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5 15: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小区所有报备资料,包括楼书,都未提到该地块,也没有设计和承诺建设大型专用停车场。小区内配有足额的停车位和停车库”。如果一期规划设计方案中也没有涉及到该地块,应该是有突破口的,具体需针对原规划设计相关报批材料综合来分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26 22: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涉及到两次地块出让?“该开发商想一并收归馕中,就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超用土地和此地块一并协议出让,与国土局签订有补充协议。于是该地块被划进了验收红线内。”
二、是否为配套用地,即地块归属问题。这应该得看开发商在弄一期项目时的文件中是否明确该“停车场用地”为业主的,看看权属是否明确为开发商。但……你的第4点应该说明充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01:30 , Processed in 0.568618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