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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国资法的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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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22: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而最新的《国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公司法》和《国资法》对经理的任职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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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23: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看仔细了,国有独资"企业"因为没有董事会,所以经理直接由出资人任免。而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则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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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08: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确实在偷换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大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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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3 08: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没看清楚,感谢2楼及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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