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及同股不同权设计 一、优秀股权结构的标准 1、股权明晰: 创始合伙人不易过多,使得股权显得杂乱,比较合理的架构是3人。 2、明显的股权架构的梯次: 比例不能过于平均,一定要有一个核心人员,能够控制公司的股权,达到拍板的程度,即带头大哥的股权要占较大的比例。 3、资源互补 股权比例分配时还应当考虑到股东后面的资源,吸收能够和公司资源互补的创始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4、股东内部凝聚力强 公司的创始团队应当注重人合性,保证相互信任。初期吸纳股东应当注重彼此信任,不宜以资金为导向。 5、预留股权激励、吸收新合伙人和融资的份额 股权首次分配,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划分。其次,应当预留一部分用于公司的股权激励、后期吸收新的合伙人和融资需要。该部分股权可约定由公司控股股东代持。 二、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的类型 1、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大股东之间的比例过于接近,其他小股东比例较小,不适合公司的控制做出重大决策。 2、夫妻股东 容易造成公司管理不规范,容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和法人人格的否定,且夫妻离婚带来的财产分割会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 3、股权过于集中 容易造成一言堂和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影响公司的规模化和多元化发展。投资机构也会对这类企业充满警惕。 4、股权代持 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易于引起股权纠纷。 三、股权结构的例证 真功夫 真功夫是中国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中式快餐企业,也是中国五大快餐企业中唯一一家本土企业。 中式快餐市场的广阔发展前景以及真功夫出色的商业模式和真功夫的发展业绩,吸引了众多股权投资基金的青睐。2007年10月,今日资本和联动投资两家PE投资真功夫,企业和资本方的目标是,2010年真功夫实现上市。 但是,之后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却为真功夫的发展打上了问号,上市之路也愈发遥不可及。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一家好的企业在股权方面至少应该具备以下特点:股权架构简单明晰;存在一个核心股东;股东资源互补;股东之间信任合作。 但是真功夫除了股权架构简单明晰之外,其他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回顾真功夫的案例,能够让我们对股权架构给企业和资本的影响进行深入的思考。 1、初期发展 真功夫的前身是小舅子潘宇海在东莞长安镇107国道旁边开的一家168甜品店。 1994年,姐姐潘敏峰和姐夫蔡达标加入,投资了4万元,潘宇海自己也出资4万元,把168甜品店改为168快餐店。股份架构是潘宇海占50%,姐姐和姐夫各占25%。初期,企业经营以小舅子为主,姐姐管收银,姐夫做店面扩张。潘宇海掌握着企业完全的主导权。 1997年,真功夫借助其“电脑程控蒸汽设备”,攻克了中式快餐业的“速度”和“标准化”两大难题,开始在全国各地企业开设连锁店,企业快速发展起来。在这个阶段,负责店面扩张的蔡达标对企业的贡献越来越大。2003年,企业的主导权从潘宇海的手中转到了蔡达标手中。 2006年9月,蔡达标、潘敏峰夫妇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权归蔡达标所有。 2、股东矛盾日益激化
2007年10月,真功夫引入了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两家PE的投资,两家PE对真功夫估值高达50亿元,各投1.5亿元,各占3%的股权,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比例都由50%摊薄到47%。 PE作为资本方,逐利是其最大目的,因此,投资一家企业后,一定会支持能力较强、对企业发展作用更大的一方。PE投资真功夫,主要看中的是蔡达标的能力,因此,无论在股东会还是董事会,PE都支持蔡达标,力图企业经营确立蔡达标的核心地位。这样一来,本来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达标,而潘宇海被逐步边缘化。 在PE的建议下,蔡达标开始着手“去家族化”改革,从肯德基、麦当劳等餐饮连锁企业挖来众多职业经理人,而在此过程中,真功夫多位与潘宇海关系密切的中高层离职或被辞退,这使得潘宇海被进一步边缘化。 这无疑也引起了潘宇海的反弹,股东冲突由此引爆。 2009年初,真功夫向银行申请1亿元贷款,潘宇海却向银行称“两大股东有矛盾,贷款有风险”,银行只能停止贷款,最后还是真功夫的两名来自PE的董事担保,贷款才得以放行。 2009年7月23日,潘宇海将真功夫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公司股东知情权,并请求法院查封该公司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的财务报告、财务账册以及会计凭证。 2010年2月,广州市天河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真功夫拒绝大股东查账审计属于违法,要求真功夫将财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提供给股东潘宇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审计,并提供不少于1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随后,潘宇海向公安报案。2011年3月17日下午,蔡达标和真功夫的部分公司高管被公安部门“带走”。当晚11时,广东省公安厅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称,“广州市公安局对广州市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个别高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展开调查,已在广州、东莞两地与该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接触并核实情况。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3、世上最差股权架构 真功夫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这是因为家族企业所导致的,特别是蔡达标和潘敏峰的离婚是关键。 但我个人认为,真功夫的问题不在于家族企业,而在于股权架构,家族矛盾只是进一步加剧了股权架构不理想所导致的矛盾。正如某家媒体所报道的:“蔡潘婚变并不是蔡达标与潘宇海翻脸的本质原因,2007年真功夫年会时,蔡、二潘和潘宇海之妻、真功夫的现职监事窦效嫘四人还在一起其乐融融,有说有笑。” 全世界最差的股权架构就是两个股东各占50%,如果两个股东意见一致还好,不一致就很麻烦。而真功夫正是这种情况,蔡达标离婚后,前姐夫蔡达标和前小舅子潘宇海各占50%。 真功夫的投资者之一今日资本的总裁徐新,早在2005年就向蔡达标表达了对真功夫蔡潘两人各占50%股权的忧虑,徐新以自己多年的经验告诫蔡达标,这是一枚定时炸弹。即使引入PE以后,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比例仍然是47%对47%。 企业的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肯定是不同的,而股权比例对等,即意味着股东贡献与股权比例不匹配,这种不匹配到了一定程度,就会造成股东矛盾。另外,这种股权架构没有核心股东,也容易造成股东矛盾。因此说,这种股权架构,出问题是早晚的事,不出问题才是不正常的。真功夫最后股东之间不信任合作,并最后导致激烈冲突,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 其实从投资之初,两家PE就一直为改变这种股权架构而努力,并且在2010年似乎看到了曙光。PE和两大股东蔡达标、潘宇海达成协议,由PE逐渐授让潘宇海的股份,从而降低潘宇海股权比例,使得真功夫的主要贡献者蔡达标成为核心股东。 但股权变更尚未完成,蔡达标却已入监狱。 四、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 公司的股份权利可以分解成三类权利:经济上的权利即获得分红等投资回报;管理上的权利即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会员权利即记载于股东名册、参加公司股东会议等。所谓同股不同权是指仅占有公司少数的股权却可以行使较多的管理上的权利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团队在增资中对此尤为关注,以下是本所律师总结的几种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 1、多重表决权 所谓多重表决权是指通过章程约定将公司的股份分为A系列和B系列两种股票,B系列股票是A系列表决权的N倍(即1票抵N票)。其中向外部投资者转让A系列股票,公司创始人团队持有B系列股票。这样即可实现创始人团队在拥有很少一部分的股权时,保持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掌控力。 2、特殊事项决定权股 特殊事项决定权股又被称为“黄金股票”,黄金股票上附随着特殊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即对公司特定事项,持有黄金股票的股东可以一票否决。黄金股票的持有者被赋予公司监管者的角色。以此为例,某创始人拥有公司黄金股票,约定在公司改变经营范围时,黄金股票具有一票否决权,则公司发展方向就可以由该创始人把握。 3、章程或协议约定优先事项 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在其纽交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中提到:“依据公司章程,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阿里巴巴合伙人有 权提命阿里巴巴过半数董事,提名董事需经股东会投数过半数支持方可生效”。 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并有权分配奖金。从一般的公 司组织架构体系出发,能提名董事的一般是董事的提名委员会或者公司股东;而 从分配奖金、红利的角度出发,能分配到奖金的一般是公司的管理团队,还有股 东。事实上阿里巴巴集团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将阿里巴巴合伙人摆在了类似“集 团顾问”的角色上,没有改变“一股一表决权”和一股一权规则,但却实际上赋 予了阿里巴巴合伙人通过控制公司董事达到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目的。 4、企业间接控制 企业间接控制,是指企业间通过相互关联的持股关系,互相成为对方的实际股东,并使某企业实现少量股权即能控制另一企业的目的的效果。 比较典型的方式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由最终控制人居然金字塔最上端的第一层级,控制第二层级公司,第二层级公司则控制第三层级公司,依此类推,直到控制目标公司。例如甲股东控制乙公司 50%股权,乙公司控制丙公司 50%股权,则甲公司实施上只持有 25%的丙公司的现金流权利,却能对丙公司实施控制,现金流权利和控制权实现了分离。而这种结构事实上只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型,实践中,还存在金字塔形股权结构和交叉持股并存等现象,第二层级、第三层级等公司也并非单一主体,主体之间也会相互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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