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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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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5: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各位大侠一小白问题,一般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退出时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在国资管理方面有没有特殊的规定。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对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心存顾虑,在后续融资方面会因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而产生影响吗?跪求指教~~
发表于 2017-2-4 19: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一般退出时相关协议自然不必说,除此之外还要到当地的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他们一般会给你出具相应的资料清单),其余的工商登记手续省略介绍;
第二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企业角度引入政府资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但政策类项目的普遍特点在于企业本身就存在经营瑕疵,引入政府基金会使其步入国资监管的轨道,实质是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某些企业的经营问题;其次,政府的角度来理解吧,政府最担心的是什么?“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可能自身会对投资企业实行较为严苛的把控,毕竟后果太严重,拟投资企业多为民营性质,国企的体制对民营企业,结果可想而知。
以上是,自己的理解,欢迎大神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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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4 01: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退出有两个层面:1、基金份额退出;2、基金所投项目(股权)退出
如果是所投项目退出,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备注:该法规包括创业投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第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因此, 项目(股权)退出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内部决策程序退出。不触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一般性规定,如:履行内部决议、主管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等程序。
如果是基金份额退出,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因此,国家从立法层面上还是鼓励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的。
二、关于创业企业顾虑和后续融资
关于创业企业顾虑和后续融资,个人比较赞同yishanyishui的观点,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评价、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等作出框架式规定,总体上趋严,地方政府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财政拨款),也趋向严格管理。造成很多企业的决策不便。但后续融资方面,无论是债权融资还是股权融资,不会受过多影响,只要符合相应融资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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