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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设立形式可以是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可以超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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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0: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份公司设立形式可以是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关于募集设立有以下问题:
1、未募足资金,只要认股人不提出退股,应该也是可以设立的吧?这个有没有说最低要有多少百分比的?
2、募集设立可以超募吗?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url=]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url]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表于 2016-12-9 21: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公司法有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实就是相当于最低限度。
2、超募没问题的,如果公司很好,要的人产生了竞价,给多了就超过注册资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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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1: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募集不足的问题很麻烦,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后续的出资估计也就悬了,可能要减资。最好事先沟通好。
超募没事,要注意不超过200人。
回复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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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3 10: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6-12-9 21:35
个人意见:
1、公司法有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就是说超募的话,股本还是计划的股本数,只是每股的价格会超过计划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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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姬伊尼 发表于 2016-12-13 10:04
就是说超募的话,股本还是计划的股本数,只是每股的价格会超过计划的价格?

对的
回复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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