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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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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7: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公司2009年启动项目,获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相关不征税规定,但此项目跨度时间较长,2011年仍在研究,又获得政府补助20万元,此相关问题应该怎样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呢?
本人理解:对此项目可以分段核算,对于2010年12月31日取得政府补助按照财税[2009]87号处理,对于2010年12月31日政府补助按照新规定处理,请指教
发表于 2011-11-15 22: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naipeng 于 2011-11-16 11:20 编辑

如果政府补助用于“研究”,一般项目研发处于该阶段应不会形成资产,可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按照项目期进行均摊,如果不重要也可以进行简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财税[2009]87号条件政府补助应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但是作为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列支,因此相对作为应税收入而言,除了免税在前抵减在后,可能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之外,也不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没有必要去追求适用免税规定。

点评

应该考虑货币时间价值,100万元形成了设备,进行计提折旧,可能要10年。按照目前的通货膨胀率,放在那里就是赚钱啊。  发表于 2011-12-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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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08: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hunaipeng 发表于 2011-11-15 22:04
如果政府补助用于“研究”,一般项目研发处于该阶段应不会形成资产,可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按 ...

应该这么理解本质相同,只是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若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有些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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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9: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也遇到类似的财务处理,不涉及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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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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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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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2: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1、税务处理方面,如符合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计处理方面:一是要看申请文件和批文,如果批文和申请文件均是针对技术项目研究申请和取得的政府补助,且资金用途不涉及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因研究阶段的费用支出不能资本化,那么应该在收到之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项目研究及批文涉及到设备或无形资产购置,那么应作为综合性项目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如无法区分的,则在项目期间作为递延收益进行摊销。二是若申请文件和批文与实际不一致,如申请文件和批文均是作为项目建设(实际上用于研究)则应按综合性项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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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5: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bourno 发表于 2011-11-16 10: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谢谢,热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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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5: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lsn323424 发表于 2011-11-16 12:52
1、税务处理方面,如符合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计处理方面:一是要 ...

“那么应该在收到之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我感觉这个处理可能有点问题,可以在递延收益中暂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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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6: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的政府不补助即使你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不要做不征税收入考虑。

个人强烈建议。 不征税收入最大的好处可能是产生延迟纳税的效果吧。而且一般也延迟不了多少。
坏处就太多了,此处就不一一表明了, 自己可以试着做一个征税 一个不征税收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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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7: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财税[2011]70号与财税[2009]87号,以上补贴收入均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均是对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至于会计上的补贴收入应当按照政府补助的准则进行处理,不要参考以上文件。以上补贴收入是否应当一次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递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应当按照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确认,如果是对研发费用的补偿,我觉得应当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用于补偿研发过程中的资本项投入,应当递延确认营业外收入。至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应当作为暂时性差异处理。
3、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取得不征收收入相关的成本与支出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够确认为税法认可的成本与费用,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同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补贴收入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
4、当然,考虑到第三点,为了减少税法与会计的调整问题,企业也可以将收到的补贴收入直接确认为补贴收入,将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做纳税调整处理,毕竟,文件中对于是否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均表述为“可以采用”。
5、总之,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准则,税法确认可以根据税局规定执行,不能够强行追求两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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