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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投资到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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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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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0: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一个北京的朋友在操作过程中,在房产过户到企业的环节,税务局要求按5%缴纳了营业税,并对应的缴纳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拿上述文件向税务咨询,结果税务相关人员说过户就要缴营业税。    我个人理解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共得收益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但另一方面又有好友的实际操作,非常矛盾。    请教各位大侠,帮忙解决一下。
发表于 2011-11-17 11: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在武汉税务局办理过户时,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真是烦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到了地方就走了样。这就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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