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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火力发电厂作为企业的一个部门,所需哪些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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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20: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A从事制造业,自建了一个火力发电厂,该火力发电厂只对企业A供电,不对外供电,并且该火力发电厂不独立核算,是作为企业的A一个部门运作的。问:在这种情况下,该火力发电厂是否还需要发改委和环保总局的批文???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21: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上查到的相关批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我的疑问是这样的,从以上文件来看,“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企业A并不是从事这些行业的,因此其有个部门从事火力发电,似乎并不需要经环保总局核查。
请各位大大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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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21: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核查,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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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00: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属于核查范围,与作为子公司\分公司还是部门无关,主要是看对污染的影响
只对公司供电,不代表无污染的风险,自建电厂也是要发改委审批的

个人意见,不足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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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09: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一份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燃煤项目热电站和火力发电项目必须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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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0: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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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4: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火电厂的项目必须审批,包括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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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6: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核查,跟电厂采取的组织形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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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8: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问题,需遵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就是国发(2004)20号文。该文说的很清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只要是投资,无论是否对外,都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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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4: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有入网许可证,否则发点只能自己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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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自发自用的~~~  发表于 2011-11-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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