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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国有上市公司非货币性资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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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hoisbad 于 2011-11-17 10:43 编辑

本人是新人,遇到一个问题:A是国有上市公司,注册了一个皮包公司B,后面A拿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存货)对B增资,应该是要评估的。据我了解,固定资产和存货出资部分视同出售是要交增值税的,无形资产出资部分应该是免营业税的税的,(不知道对不对。。)现在重点想请教一下各位大侠,评估增值部分需要交所得税吗?
发表于 2011-11-17 12: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记住一点,移交不同的公司,就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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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3: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得税的话,可以看看是否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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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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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5: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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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7: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118号文已经废止了。
缴税是一定的了,但是否符合特殊重组,需要参考5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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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1-11-17 17:06
我记得118号文已经废止了。
缴税是一定的了,但是否符合特殊重组,需要参考59号文。

118号已经废止了。
59号文我看了看,是针对重组而言的,这里是对自己的子公司出资,应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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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1: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whoisbad 发表于 2011-11-17 19:07
118号已经废止了。
59号文我看了看,是针对重组而言的,这里是对自己的子公司出资,应该不适用。

我个人看来是适用的,可以理解为可以理解为目标公司发行新股去收购拟入股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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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21: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1-11-17 21:29
我个人看来是适用的,可以理解为可以理解为目标公司发行新股去收购拟入股公司的资产。

恩,你理解的相当于反向收购。只是我这边情况不大适合。根据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而我这边情况是,因为A是规模很大的公司,原本打算出资的资产只占A规模比较小,不到75%,而B只是A成立的一个皮包公司而已,即使B买过来也达不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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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2: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符合,就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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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2: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zhe915 于 2011-11-17 22:08 编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非货币资产出资,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应当确认收入。评估增值部分应当为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分别出资的应当缴纳所得税。
A公司以非货币资产的集合,也就是子公司的股权出资,也缴纳所得税。

但是后者,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按照特殊税务处理,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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