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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所”问题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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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4: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ych001 于 2011-11-21 14:59 编辑

遇到一个项目,09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半数以上是台湾籍自然人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知各位对该“住所”做何理解?

目前,该项目已经通过增资及转让等方式将台籍股东人数降低半数以下,但针对已经不可逆转的事实,大家都是如何弥补的?是通过补办当时的暂住证?当地公安机关证明文件?或者仅提供当时长期租住房屋或宾馆的合同即可呢?哪位大侠能传授一下切实可行的经验或提供几个案件供参考下。

以下是本人收集的对“住所”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如果仅从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定来看,个人觉得搞个租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可,不过如果较真的话,要求提供台湾籍自然人股东进出境记录,如果查出来期间大部分台湾籍股东根本没有进过大陆咋办呢?
发表于 2011-11-21 15: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得问题,大家快来讨论讨论啊,我也迷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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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8: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可有个暂住证呀,你住了10年,你也只是暂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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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18: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xishi2003 发表于 2011-11-21 18:23
北京可有个暂住证呀,你住了10年,你也只是暂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北京政府里净一群跳梁小丑加SB,不过,我还真没见过暂住证上写的啥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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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2: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还挺高难度的。我觉得重要的是搞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背景如何,然后再根据情况作出判断和核查。我觉得如果他们果真当时有住所,肯定是能提供相关证据的。还是尽职调查一下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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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ch0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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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23: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sapphire_zhl 发表于 2011-11-21 22:28
这个问题还挺高难度的。我觉得重要的是搞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背景如何,然后再根据情况作出判断 ...

事实还用说吗,大部分台湾籍股东都没来过大陆或偶而几次入境,不能满足半数以上发起人境内有住所这个法律层面上的规定。
问题摆在面前的是,是据实承认股改时存在这一重大瑕疵但目前已经规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好呢?还是在“住所”上下下功夫,来证明股改时符合公司法关于“住所”的规定好呢,这样又会不会弄巧成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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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niu + 10 赞同你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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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23: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难度的问题,等高手来为楼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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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09: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xych001 发表于 2011-11-21 23:13
事实还用说吗,大部分台湾籍股东都没来过大陆或偶而几次入境,不能满足半数以上发起人境内有住所这个法律 ...

还是据实承认的好,涉及到那么多人的事,很容易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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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22 09: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调台湾也是中国境内,发审委的老爷们应该会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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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发表于 2011-11-2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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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ei + 15
xych001 + 15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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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0: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xych001 发表于 2011-11-21 23:13
事实还用说吗,大部分台湾籍股东都没来过大陆或偶而几次入境,不能满足半数以上发起人境内有住所这个法律 ...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呵呵,这样的话我倒觉得还不如承认的好,因为你要是做一些证据出来说不定会弄巧成拙。当然了,楼上的说把台湾认定为中国境内我觉得也是个不错的主意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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