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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土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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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4: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请教各位,土地闲置费是算行政处罚吗?多谢!
发表于 2011-11-21 15: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土地闲置费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如果征求国土部意见的话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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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15: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brucewang 发表于 2011-11-21 15:34
我认为土地闲置费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如果征求国土部意见的话会有问题。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不过您说如果征求国土部意见的话会有问题,怎么理解这句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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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5: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企业上市除非完全无违规行为,主要有违规行为在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时候都有问题,房地产企业如果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应该属于一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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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15: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brucewang 发表于 2011-11-21 15:47
房地产企业上市除非完全无违规行为,主要有违规行为在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时候都有问题,房地产企业如果被 ...

恩,明白,您知道有无房地产拟上市公司因为土地闲置被收取土地闲置费的案例吗?如有,烦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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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22 08: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据此,对闲置土地进行无偿收回,只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土地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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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meao 发表于 2011-11-22 08:43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我理解,该条规定后面有一个兜底条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前述的几种,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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