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517|回复: 3

[业务讨论] PE的LP的LP的LP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3 12: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E的LP的LP的LP为一家公司W,(1)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如果W转让其在下一级的份额,是否可行?是否需要补充披露这个事情?(2)公司上市后且PE在锁股期内,如果W转让份额,会构成违反锁定期承诺吗?当然,这里的一个前提问题可能是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中对于PE的披露程度如何。 请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2-5-9 09: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拟上市公司?W?PE持有拟上市公司权益还是拟上市公司持有PE权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9 13: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
1)如果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主动向你问起是否有变更,则还是需要补充最新的信息;
2)当然不违反承诺函!【因为一般承诺函只是开到直接股东】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PE基金,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信息一般到LP即结束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bob2002win + 6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30 17: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问一个: 如果该PE的LP 还存在代持呢?是否要披露还是要清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2-1 11:15 , Processed in 0.195464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