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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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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0: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均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但是公司分立没有提到这一点。这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08-11-19 10: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lz可以翻一下最近几页的帖子,这个问题详细讨论过,主要是分立不会导致担保的减少。比如两个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一个为正一个为负,合并就会减少原来为正公司债权人的担保物,分立不会有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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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0: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分立不改变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只是把一个公司拆成了2个或更多,而正常情况下,分立后的公司是要对分立前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
而合并则因为有新资产的进入,可能改变了原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减资也是同样道理,所以合并和减资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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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10: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谢谢skyfish、yuln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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