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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中外合资企业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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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0: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4-26 18:02 编辑

a+b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X,但a,b未按照合营合同(1)的约定缴纳出资

后,a、b将将部分股权转让于c,三方重新签订合营合同(2),并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问:未按照合营合同(1)缴纳出资的行为视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2-4-26 10: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新合同前的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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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6: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是持续存续的,A和B也一直是股东,对于公司以前的出资瑕疵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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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6: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该按照章程约定比例和期限缴纳,对于出资不实应该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对债权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新股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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