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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高手:公司法与刑法中对同一情况的罚金不一致,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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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0: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比看了一下公司法与刑法的处罚,发现有很多情况两个法规对罚金的处罚不一致。该如何执行。
例:如果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该处虚报注册资本5-15%还是1-5%的罚金?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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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1: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公司法》规定的是一般情况,《刑法》规定的是情节严重,上升到刑法处罚的角度。一般情况,先适用《公司法》,情节严重的超出《公司法》规定的,适用《刑法》。不知对否,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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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01: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涉及到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别问题:

违反了公司法199条的规定,只是一个违法的问题,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里的5%--15%罚款属于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而违反了刑法158条的规定,则构成了犯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这里的1%-5%属于罚金,是刑罚的一种

当二者同时发生时,既一个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现实中不会发生楼主假设的情况,因为此问中二者的适用机关也不同,行政罚款应该是由工商局适用,而罚金则是由人民法院适用.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公司法199条的规定的主体只是公司,处罚的对象是公司;而刑法158条规定的主体是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同时因为它规定的是犯罪所以构成要件较多:要求申请获得了批准、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

[ 本帖最后由 eric99a 于 2008-11-23 01: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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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3 21: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分析还是比较到位的.但是总是感觉中国的立法机构在立法时各自为政,缺少一些常识的,易让人理解的逻辑.

比如这一例:
1、按楼上所说: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可是行政罚金比刑罚罚金还要高,如何抵扣?难道还要返还回来?

2、两者属于不同机构管,所以是有可能重复出现的。即工商处罚后,检查院认为情节严重,再适用刑法。

3、按常理刑法是情节更严重一些,按正常逻辑应该罚金更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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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02: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比较善于发现问题:下面是我的一些理解,希望有所启发。

1.行政罚款的产生自然是在刑罚罚金产生之前,如果罚款比罚金少,则可用行政罚款折抵一部分刑罚罚金,如果行政罚款多的话当然不会返还,因为前一个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并没有违法之处,如果法院给返还了岂不是相当于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现实中法院也并不会这么判,法官难道明知罚金比罚款少会被折抵还判少于行政罚款的罚金吗?那不是和没判一样吗,刑罚的作用何在?

2.当然可以重复出现,当行为触犯刑法时自然刑法要制裁它,这没什么不妥,在法律责任体系中不意味着你承担了行政责任就可以排除承担刑事责任了.

3.刑罚侧重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所以罚金也只是个附加刑,特别是在经济犯罪中,刑罚的目的不是要罚你多少钱,而是要处理你搞这个事情的当事人.很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行政责任的罚款方面规定的处罚金额比较高,这种现象很常见,那么会不会因为刑法罚的钱少当事人就故意把罪行弄的大些呢?当然不会,因为刑罚对当事人人身的制裁才是最具威慑力的。

不过现实中这两个条文确实引来很多诟病,矛头主要指向:《公司法》第199条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骗取公司登记的股东及代表人、代理人,却是之后成立的公司。属于公司代"人"受过等问题上,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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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法院正常情况下是不告不管,也就是说你虚报了,注册了,但是没有人告你,就不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工商局会按公司法和登记条例罚你,这个是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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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9: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158条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的内容,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仍是公诉案件,原则上讲应该由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但是现实中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言确实如6楼所说,基本上是不告不管,不仅是不告不管,而且是告了也不管. 法院会通知工商局,某某企业虚报注册资本了,快去查查,然后等工商局查证属实了,罚了款了之后,检察院和法院才出现,按照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有了前面工商局的出现,这个调查取证阶段就省着公检法费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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