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对此,我有些疑惑还请指教:
我查询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契约型基金和结构化有限合伙基金作为股东进入上市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相反,看到了有规定支持不用清理:(1)2013年12月,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54号文”),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2)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挂牌公司的股权,且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新三板一直被定位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对于同样含有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之要求的新三板,对此问题专题发文明确放开,不知您提到IPO时为何明确需要清理呢?不知您是从哪方面考虑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