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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能否保荐挂牌企业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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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1: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烦请大神列明规则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14: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anbiao 发表于 2017-2-27 14:16
可以。。。。。。。。。。。。。。。。。。。。。。。。

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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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15: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了!《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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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16: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12月30日《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
第十八条  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
(二)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三)下设任何机构;
(四)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五)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六)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七)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八)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九)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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