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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记]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财税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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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4: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务处理
    某企业新建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2吨,发生成本1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200000元。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附录》 在建工程科目说明:
(图片后附)
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180000元,贷记“原材料”等180000元;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234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元。
    如果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并未立即实现对外销售而转为库存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根据预计售价,借记“库存商品”200000元,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200000元。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不是很恰当,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即准则对“存货”和“收入”的界定都强调应该是源于日常活动,如前所述,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试车并不属于日常活动,因此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未立即销售的产品不应结转为存货,而按预计售价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应该更合适。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处理,实际上与《企业会计制度》及“两税”合一前的处理基本一致。本例中,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税法上应确认收入200000元,成本180000元,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20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该企业适用税率25%,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贷记“所得税费用”5000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税所得额,同时转回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供查资料:
准则应用指南附录;准则讲解2010 P104【例5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春晖投行在线链接:
对于试车期间的确定,可参照《瑞华研究2010-2016》案例分析:
问题1-1-13(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问题:
在“背景”部分所述的案例中,固定资产并非单项资产,而是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如何判断该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背景:
A 公司于2010 10 月进入试生产阶段,计划20117 1 日正式生产。
2011 13 月期间,有关A 公司试生产期情况如下:
该期间内,A 公司的其中一条生产线试生产产成品共计6.6 亿元,产品合格率在60%80%之间,已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共计5 亿元,产生销售净亏损1200 万元,同时与之相关的生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与厂房等均未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未计折旧。另外A 公司发生的所有相关经营费用全部不论与是否与工程项目相关全部记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A 公司认为:生产线尚未正式验收,公司其他生产线尚未全部完工,整个公司应当还处于一个大的“试生产阶段”,所有的开支损益应当全部记入在建工程,完工后在各工程之间分摊。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本案例可能要分为以下几个问题讨论:
1、该生产线自身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这可以考虑以下各因素进行判断:
1)该生产线的实体建造(包括设备安装等)是否已经基本完成?
2)该生产线目前是否已经基本达到正常的设计产能?
3)目前的产品合格率与设计要求的合格率之间是否仍然存在重大差异?
4)在目前的过渡期间,是否仍然在进行大量的根据试生产情况调试设备、检测问题、排除故障的工作?相关整改是否仍须发生大额的支出?
5)按照行业惯例,通常此类生产线建成后需经历多长时间的试生产?目前的试生产持续时间以及试生产期间的产量是否已经明显超出为了测试固定资产技术状况之目的的必要限度?该行业生产线的转固条件有无行业内公认的标准?
另外,如果该生产线可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生产线状态的影响(即使这样做可能不经济),则该生产线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其他生产线的状态无关,其他生产线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影响该生产线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
2、其他相关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般情况下,该生产线所在的厂房应当是一项单独确认的固定资产,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生产线的状态应无直接关系。其他附属设备如果可以脱离该生产线独立使用的,则应当根据这些附属设备自身的状态独立判断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受生产线转固状态的影响。
3、企业发生的所有相关经营费用全部不论与是否与工程项目相关全部记入“在建工程
——待摊支出”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项目应当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合理的支出。
即使企业处于基建期,基建活动是现阶段最主要的活动,但企业总是需要发生一些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直接关系的日常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以维持其作为一个法人的日常运转。这类一般管理费用并不能直接改变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的状态,因此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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