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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分析] 利德曼:股东涉嫌避税 应收账款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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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1: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2月10日 14:55 来源:红周刊  作者:沈纪
    本刊第47期刊发的“利德曼身陷关联交易“漩涡””一文,针对北京利德曼生化公司股东存在的种种怪异财务表现,对其间很可能隐藏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到该公司目前的第一大股东北京迈迪卡科技涉嫌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尤为值得关注。事实上,利德曼股东的避税行为还不止于此,早在2009年利德曼股东名册“大换血”过程中,就已发生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巨额避税的财务操作。此外,在利德曼的应收账款管理方面也同样存在疑点。

  充当避税“帮凶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09年6月6日,利德曼原股东威海利德尔将其持有的49%股权以原始出资金额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现在的第一大股东北京迈迪卡科技,这一转让价格不仅远低于当期8800万元净资产49%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4312万元,而且相比同期公司内部人员受让股权价格2148万元对38%股权比例,以及外部投资者受让股权价格2340万元对13%的股权更是相去甚远。

  究其原因,在于股权出让方威海利德尔的实际控制人,与股权受让方北京迈迪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一致均为孙茜,因此此项股权转让为关联交易实质的非市场定价,在看似正常的关联方股权转让背后,实际上却隐藏着巨额企业所得税避税行为。
  因为在股权出让前,原股东威海利德尔针对持股49%的利德曼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尽管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账面余额与利德曼账面净资产对应部分基本相当,且利德曼历年实现累计利润也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计入到了股东威海利德尔的各期投资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当中。但是问题在于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条例,针对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部分无需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日后实际收到所投资企业利润分红、或处置长期投资时,才会按照分红额或转让价格对初始投资成本的溢价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在利德曼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威海利德尔将利德曼49%股权以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则体现在威海利德尔账面中不产生任何投资收益,也便无需针对投资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事实上在威海利德尔从1997年投资利德曼到2009年出让股权期间,利德曼的净资产已经出现了大幅飙升,从初始设立时的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4.05万元增加到2009年中期的约8800万元,但是威海利德尔却巧妙通过非市场化定价的股权转让进行调节,无需缴纳一分钱税款,应属于典型的通过关联交易中非市场价格进行纳税调节行为,而且涉及金额巨大。
  如果以2009年中期利德曼49%股权对应账面净资产金额4312万元计算,扣除威海利德尔初始投资成本约60万元,本应产生投资转让溢价收益4252万元,以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则对应着金额高达1063万元企业所得税款。
  尽管在这一过程中,股权出受让方均为股东,利德曼并未实际参与其中,但是在实施股权转让之前,相关股东势必需要拿到利德曼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因此利德曼无疑也充当了股东避税的“帮凶”。

  应收账款谜团
  利德曼截至2011年上半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为6183.92万元,相比上年末的3807.92万元大幅增加了2376万元,占当期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11277.82万元的54.83%,也是该公司流动资产项下金额最高的资产。因此,应收账款的质量对于利德曼的经营稳定性、盈利状况和财务质量影响至关重要,但是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极为混乱。
  以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披露的2011年上半年末应收账款第二大客户、也即南宁艾米德仪器公司为例,针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52.12万元,且账龄为一年以内、信用期限为3个月。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利德曼针对这一客户的应收账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则针对该客户在2011年上半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应当产生于2011年4月至6月的销售业务中,即使向该客户销售产品没有收回一分钱现金,2011年上半年向该客户实现的销售金额,也不可能小于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52.12万元。
  但事实上,在利德曼公布的2011年上半年前五名客户中,并未见到南宁艾米德仪器公司的名称,且排名第五位的青岛宝康生物科技公司销售金额仅为403.84万元,这意味着在2011年上半年对南宁艾米德仪器公司的销售金额不可能超过403.84万元,相比前文推算金额少了48.28万元。这就意味着在向南宁艾米德仪器公司实现销售收入金额,与针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之间至少存在着48.28万元的差异。
  对此,本刊认为,如果不是利德曼在销售数据和应收账款数据方面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就只能说明该公司未能严格按照“3个月的信用期”进行应收账款管理,而部分经销商的实际往来款拖欠时间远高于3个月。就南宁艾米德仪器公司而言,2011年上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高于当期对其实现销售收入,则意味着信用期限至少超过了半年,而且在2010年向南宁艾米德仪器公司实现的部分销售款截至2011年上半年末还未收到相关款项。
  不仅针对部分经销商的应收账款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而且利德曼针对直销渠道关键客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的应收账款管理同样存疑。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1年上半年,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39.15万元,且账龄均为1年以内,信用期限为9个月,这意味着这笔应收账款的实现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然而销售数据却披露,针对该客户2010年全年销售金额为511.34万元,2011年上半年全部销售金额为313.86万元,两年合计不过825.2万元,仅比2011年上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多86.05万元。如果利德曼对该客户严格执行了9个月信用期限的话,这意味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在2010年的采购几乎全部集中在当年的四季度,这显然也是有违常理的。由此,也可见利德曼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漏洞,该公司应收账款实际风险远比信息披露内容要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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