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6月30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2月27日。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二、IPO案例 (一)深圳市欣天科技创业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2006-20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还是深圳特区企业身份,2006-2010年发行人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具体金额,2014年1月深圳市国税局出具相关文件的背景及内容;详细论证发行人2011年10月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未满十年而无需补缴外商独资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理由及合法合规性,未补缴所得税优惠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补充提供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2006-2010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文件以及深圳市国税局2014年1月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创业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三)深圳市欣天科技创业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之“十、企业所得税优惠额被追缴的风险” 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时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自2006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3月20日出具的“深国税南减免[2006]007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公司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因此,公司2006年-2010年享受两免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 2006年-2010年公司实际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具体金额如下: 2013年12月,经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并申请其协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公司2006年-201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月出具“深国税函[2014]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公司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至2010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而根据深府[1988]2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2010年,结合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深圳特区生产性企业适用深府[1988]232号文中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应当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金额均相同,因此,若按深府[1988]232号文之规定,公司则不需补缴2006-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国税局于2014年1月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确认公司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出具了“深国税函[2016]363号”《关于确认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号)的文件精神,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2006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06]0073号)继续有效”。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以及前述两份复函,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会因公司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公司无需补缴2006年和2007年免征、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需要指出的是,深府[1988]232号文是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法规,因此,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理论上还是存在被追缴的可能。
三、结论性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等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