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607|回复: 3

拟上市公司改制所得税处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22 15: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于2010年12月股改设立股份公司,股改涉及部分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公司向国税局提供说明,认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此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注册资本是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局盖章确认以上内容,再加上股东个人的缴纳承诺,会计师、律师认为这个可以接受。

个人认为不可以,因为股改的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股改时应该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进入资本公积-其他,则这部分纳税义务将有可能由未来的公众股东一起来分担。

不知道有没有类似处理的案例。
发表于 2011-12-22 15: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得到利益的个人当然要缴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8 18: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楼主提到的两种计税方式均存在。不过楼主的个人见解有一定的模糊性,2楼是正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8 19: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函只明确转增股本需缴税,“则这部分纳税义务将有可能由未来的公众股东一起来分担”点解啊?个人认为财税涵未明确禁止,且有国税局盖章确认,律师会计师券商三方意见,完全没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0-3 10:35 , Processed in 0.295094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