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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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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13: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目前以个人名义持股公司,现在想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股东们把股份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和原来相同,以合伙企业名义控制股份公司。这样在后续高价对外部机构定增,是否会触发股份支付?
发表于 2017-5-3 14: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既不为换取服务 又不是股权激励 不存在股份支付的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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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14: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股份数前后没有变化的话,不涉及,只是持股主体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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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14: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价格多低?太低的话税局会核定征收个税吧。但是如果参照的转让价格太高 转让方并未有实际收益差额缴税太多也不合理。定价略高于成本 稍微交点税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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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3 14: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凯华 发表于 2017-5-3 14:09
另外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价格多低?太低的话税局会核定征收个税吧。但是如果参照的转让价格太高 转让方并 ...

是的,税收问题考虑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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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不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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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1: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①大股东存量转让、员工增资持有股份不论是通过持股公司还是直接持有,两种情形均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②如果是同一次入股价格不一致的,肯定要执行准则;如果不是同一次,那么最稳妥方式就是间隔六个月以上。③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有PE投资,那么以PE入股价格,如果有多个价格的,个人觉得以最高为准;如果没有投资的,那么以每股净资产为准,更有会计师建议以评估值溢价10%作为公允价值。④参照“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的规定,IPO股权支付费用列入经常性损益应该没有争议,但是不论是非损还是经常性损益对发行条件没有任何影响。⑤确认股份支付从会计处理上是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对发行人的净资产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不会存在因股份支付而导致整体变更时出资不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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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07: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用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不是就完全不存在个税问题了,股份支付问题也规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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