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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685|回复: 5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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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4: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第十一条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请问上述所指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包括B股发行项目?
2、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而根据《信息披露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还应当有项目协办人签字,请问上述差异,如何解决?
3、第六十八条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上述所指的保荐期间如何界定,本人的理解:以签订保荐协议之日为起始日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不知各位是否有其他解释?
4、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现在请大家判断一下:某保荐代表人因涉嫌金融诈骗,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但结果尚未明确,在此期间该保荐代表人是否可以履行推荐权利?
本人的理解是不可以,尽管从七十条来推的话,履行推荐权利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待司法机关结案表明该保荐代表人确实犯有诈骗罪的话,那么该保荐代表人将会被除名,意味着该申请推荐将被撤回,出于对发行人的利益考虑,证监会应当不受理该推荐。
5、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
此处有歧义,累计5次指定的是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分别累计还是合计累计?
上述是个人在学习过程碰到的一些疑问或者是不确定的地方,遂提出供大家讨论,不知各位是否有跟确切的理解?
发表于 2008-12-5 15: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wzhang 的帖子

抛砖
1、不适用
2、协办人签字
3、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期间
4、不接受推荐
5、分别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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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00: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若干问题探讨

谢谢2楼的回复
有关1、2、4个人和2#理解基本一致
3、5有差异
对于3:个人认为应当以保荐协议的有效期来界定保荐期间
对于5:个人认为从保荐管理办法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尺度(2年累计达到2次,6个月不受理)来推断,对于保荐人、业务负责人或内核负责人没有理由处罚如此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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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1: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swzhang 的帖子

如果一起累计到2次,到底该处罚谁?
不同的处罚对象的处罚无法累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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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12: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paipaipai 的帖子

处罚很明确,只要三者累加达到5次,就对保荐机构采取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对于个人则是责令更换,应该是对机构和个人采取并罚,机构和个人任何一方违反相关规定,另一方不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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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22: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3:保荐期间包括尽职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从时间上看,也就是从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开始直到持续督导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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